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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 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

  本报讯 记者岁正阳报道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聚焦统计严重失信行为治理,全面规范失信认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保护统计失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诚信统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办法》共5章25条,涵盖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等相关内容。《管理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适用行为,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

  同时,《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严重失信惩戒。规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此外,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