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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职能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住户调查、劳动力调查、价格调查、农业与农村调查,组织实施有关社情民意调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调查等。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经济发展新动能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三)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五)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六)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调查总队机关人事、财务工作,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人事、财务工作。
   (八)加强党对调查队工作的全面领导,承担总队和下属调查队系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落实总队和下属调查队系统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巡察工作。
   (九)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领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十) 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和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