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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跟踪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专项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微跟踪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

第三条  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理调查工作应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做到独立统计、规范统计、如实统计、公共统计、诚信统计。

第二章  调查制度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  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湖南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调查目的

反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成长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跟踪监测信息。

(二)调查对象及范围

2014年3月至7月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本次调查的个体经营户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和问卷三个部分。(1)基本情况部分包括样本单位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基本名录信息;主要业务活动、开业时间、营业状态及设立情况等信息。(2)经济指标主要反映成长情况,包括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3)问卷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情况、用工情况、政策情况等方面。

问卷部分所列问题每季度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问题。

(四)调查方法及调查方式

原则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考虑行业和地区分布,抽取3%的企业和0.5%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为期3年以上的固定样本跟踪调查。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五)调查频率及报送时间

本调查为季报。各市州队于季后15日前,总队于季后20日前,完成数据的审核和验收,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六)案例调查

总队按照国家局要求,每季度安排不同市州队调查若干家典型案例,反映新设立小微企业的成长过程、发展特点、面临困难和政策诉求等内容,,市州队于季后18日前,总队于季后20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七)组织实施

调查采取统一设计、统一布置的方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度设计、样本抽取和软件平台开发。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找样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信息和数据采集、审核和分析等。各级统计局给予工作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各级调查队应当加强对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项目的管理,通过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对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调查样本抽取与维护

第六条  调查样本单位的抽选。调查样本由国家统计局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的企业和0.5%的个体经营户)统一抽取,由总队反馈给各地。样本企业不得替换,如遇消亡、不存在等情况,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填报原因即可。

第七条  样本单位的核实。每次季报开始前,各级负责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工作的部门,要以上报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为基础,对停业、关闭、停产和筹建的企业进行重点核实,确保企业的营业状态准确无误。

第四章  调查人员配备与职责

第八条  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各省辖市级调查队和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服务业专业具体负责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工作的统计人员是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分管该项调查的科(股)负责人为主管责任人,分管该项调查主管队长或局长为主管领导人。

(一)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对调查报表的收集、审核、录入、上报等工作负责,特别是对调查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的调查报表进行审核、查询,在规定时间内报出报表;在报表查询期限内,直接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记录查询内容,在要求时间内及时核查、答复。

(二)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对调查工作的全程负责,特别是要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是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三)主管领导人。主管领导要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最终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  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数据采集

第九条  小微跟踪调查问卷的布置与培训。湖南调查总队按照国家统计局《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制度》要求,布置全省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并下发《湖南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制度》。各地应按照制度的统一要求,对所属基层统计调查部门及所辖企业召开会议,集中培训和布置小微跟踪调查工作(特殊时期可通过视频会议、下发培训视频等)。培训,对于统计专业人员,以调查目的、调查制度、调查方法、调查技巧、联网直报系统专业用户端使用等作为培训重点;对于样本企业,以调查意义、指标内涵、联网直报技术和统计法制法规等作为培训重点。

第十条  企业数据的填报。调查表由企业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或熟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它人员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生产记录及统计台帐填写调查表;基层辅助调查员在企业填报期间,可上门指导企业填写调查表,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现场评估。企业填表人在报表上报前要认真审核报表填写的完整性、报表内指标数据与统计台帐等有关指标数据的一致性,确保调查表内容填写完整、数据准确。企业样本调查表一式2份(允许网上直报企业样本为一份,不再报送纸质报表),上报统计调查机构一份,企业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  个体经营户的现场调查。个体调查表由辅助调查员上门现场调查,对业主自报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后,填写调查表。辅助调查员到现场调查要充分与业主进行交流,通过“看”(看场所,看规模,看人员,看设备,看用电)和“问”(问产量,问价格),并结合近期市场行情,把握报告期内个体样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业主自报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力求采集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源头数据。在报表上报前辅助调查员要对调查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调查表的完整性、逻辑关系。调查表一式2份,上报一份,另一份由辅助调查员保管。

第六章  调查数据审核与评估

对于上报的企业样本调查表,各级调查统计机构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基层调查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完整性审核。各级统计调查机构收到调查表后,要先进行人工审核,检查调查表中指标是否填列完整、签章是否齐全,同时记录收表时间;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样本单位核实、更正。

第十三条  数据录入审核及初步逻辑审核。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在录入样本单位报表后,要及时进行核对,防止出现错行、错位、重录、漏录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更正。然后通过计算机程序对有关指标数据进行初步逻辑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查询,计算机数据库及两份调查表要同时更正,留存调查表的单位要在更正处写上统计部门及样本单位两个更正人员的姓名及日期。对关停并转企业要做好记录,特殊情况要上报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逻辑关系二次审核。市级调查队要对辖区内收到的样本单位数据进行二次审核,要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逻辑审核,对计算机审核打印出的差错清单,逐条查询、核实、更正;对查询的问题及答复情况要及时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对样本单位指标数据超出审核标准范围的、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逻辑关系三次审核。总队对收到的各市样本单位数据,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逻辑审核,对样本单位指标数据超出审核标准范围且没有解释原因的,要返回相应的市级调查队,令其查明情况,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数据评估。总队在对数据进行计算机逻辑审核后,要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核评估。一是检查报表中各指标间是否不匹配,特别是企业用产值、人数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二是与去年同期数据对比审核,对数据汇总查看指标增减变化趋势,看数据有没有异常波动。对审核出有问题的数据反馈给相应的市级调查队,查明原因及时更正并上报。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统计台账。为全流程监控小微跟踪调查数据质量,确保上报数据有据可依、有证可查,要求调查企业及各级调查队建立统计台账并存档。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保管与归档。各级调查队应当按照保密制度规定,明确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妥善做好全过程纸介质文件和数据、电子文档和电子数据的保存和管理。应设置调查资料专用存放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若发生变动,应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对由计算机处理的调查数据,要将数据按月度及时备份,以防数据丢失。调查资料的归档工作应在月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遵守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各级调查队和调查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章  调查业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抽查。

(一)每年每个县(市、区)统计调查机构至少抽查30%的样本企业,市级调查队抽查20%的样本企业,总队每年组织对2个地市随机抽取5-10%的样本作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样本单位调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报表完整性、统计台帐及调查表填写人员对有关统计指标的理解程度等。重点检查的指标是样本企业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各级调查队也可以不定期地组织数据质量大检查,一年至少一次,以便及时发现调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把好调查数据质量关。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量化对比结果,并作调查笔录。检查结束后,要向被调查样本单位和当地调查统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二)每季度总队、市级调查队、县级调查统计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回访,通过回访调研,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审核评估基层调查数据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各市级调查队每年应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对本区域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抽查,并配合总队的“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及时发现报表中的异动数据,对不积极配合调查、基础工作较差、统计报表屡次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年度业务考核。本专业按年度对全省14个个市州国家调查队进行考核。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和统计信息分析。

(一)基础工作包括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数据上报说明,统计台账、企业回访、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工作。

(二)统计信息分析为重大信息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比按年度进行,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评出优秀等次4名、良好等次5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