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调查工作,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质量,提升专项调查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调查是各级国家调查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查队系统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系列关乎国计民生、反映社情民意等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调查包括:由国家统计局或总队部署、全省各级国家调查队承担的调查,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县国家调查队所在地的党委、政府要求开展的调查,有关单位委托的重要调查。
第三条 各级国家调查队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专项调查方案,确保专项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专项调查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确保调查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第五条 湖南国家调查队系统各类专项调查业务由总队专项调查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级重大专项调查由专项调查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国家调查队承担的地方调查项目由各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市、县国家调查队在开展地方调查项目之前,需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经总队批准后方能实施。总队地方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 各市、县国家调查队在开展地方专项调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总队审批后的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并报专项调查处备案。
第八条 总队专项调查处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业务时,若人员力量不足,可从总队各处室,各市、县国家调查队抽调人员或由专项调查处牵头与总队其他专业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项调查开展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调查主题、明确调查目的、设计调查方案、确定调查内容、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数量、确定调查对象和抽选调查单位、确定调查的方式和方法、设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确定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等。
第十条 专项调查的原始数据采集可采取面访、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专项调查问卷设计,要科学、实用,符合相关政策,一般由专业人员完成,问卷题目不要有导向性。
第十二条 样本抽选根据调查需要,可采用系统抽样、整群抽样、分层抽样、重点抽样、阶段抽样等多种抽样方法,严格遵循随机原则,符合调查精度要求,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专项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从本系统的业务骨干中抽选,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培训。
第十四条 专项调查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熟练掌握有关调查业务知识、调查访问技能、计算机知识、写作分析技能,并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对调查员进行培训,使调查员熟悉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提高调查员的调查技巧和调查能力,确保调查方案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从事现场调查工作时,应佩戴调查证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与调查对象沟通交流口齿清楚。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从事专项调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定的工作流程,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经过委托和授权,对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分析,撰写专项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并提供给委托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专项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方法、调查样本、调查结果分析等,报告内容要遵循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实事求是描述,详细列举调查数据。分析及建议要严谨、客观,不要主观臆断,防止带有偏向性结论。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开展调查的市县国家调查队要对调查工作写出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现场调查、质量控制以及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调查完成后的1个月内向总队专项调查处上报调查工作总结,作为年度专项调查工作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项调查须严格遵守《湖南专项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各级调查单位和调查员未经许可,不得汇总、分析调查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调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重要调查项目责任人和调查员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有违反规定者,应当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追责。
第二十四条 调查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总队派督导组赴各地督导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由总队组织开展事后质量抽查,主要针对数据异常的市县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调查应当有经费保障;无经费保障,原则上不能开展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总队专项调查经费的使用本着厉行节约、保障调查顺利开展的原则,由专项调查处在组织实施调查前期,根据调查需要编制预算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国家调查队专项调查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各队根据总队财务管理相关要求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项调查工作由总队专项调查处对各市县国家调查队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评比按年度进行,市级国家调查队评出优秀4名,良好5名;县级国家调查队评出优秀12名,良好15名。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完成总队布置的重大专项调查任务、重要信息专项调研情况、各市县国家调查队承担的地方调查项目、总队专项调查抽调人员情况、专项调查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专项调查考核按照《湖南专项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队专项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