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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劳动力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力调查工作,实现全省劳动力调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力调查基本工作内容包括:样本框编制、样本抽选、样本轮换及管理、数据采集、行职业编码、数据审核与质量检查、数据验收上报与评估、调查资料管理、手持电子终端(PDA)的管理、业务培训、业务考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下称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

第四条  调查组织。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下称总队)劳动力调查处负责全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相关调查方案和工作制度,对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各地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把关、验收上报及评估,负责全省调查失业率相关数据的发布解读。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基础数据采集、行职业编码、数据审核、验收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应在辖区内各劳动力调查点至少配备1-2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沟通能力、能独立操作PDA、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居、村干部作为辅调员,负责劳动力调查入户访问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劳动力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劳动力调查制度,确保劳动力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负有组织、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劳动力调查业务人员和辅调员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法人、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各级统计机构以及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泄漏单位或个人的调查资料。

第二章 劳动力调查专业设计

第八条  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省)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状况、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

第九条  登记对象。劳动力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调查对象包括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员,以及本户人口中已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员。

第十条  调查项目。劳动力调查项目分为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4个模块。

第十一条  调查时点。月度劳动力调查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14日,特殊情况入户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抽样方法。劳动力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住房单元数多少成比例(PPS)抽样抽取初级单位,采用随机等距抽样的方法在初级单位中抽取住房单元或住户组。

第三章  样本抽选、轮换及管理

第十三条  样本抽选。样本抽选包括抽样方法设计、初级样本抽选、摸底调查、样本框编制、调查样本和备选样本抽选、调查样本落实等工作。

月度劳动力调查抽样方法设计、初级样本抽选、调查样本和备选样本抽选及推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分市州劳动力调查抽样方法设计、初级样本抽选、调查样本和备选样本抽选及推送,由总队负责。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对样本进行核实,并负责组织调查点辅调员按国家统计局和总队推送的样本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四条  样本轮换。劳动力调查样本轮换采用2-10-2模式,即一个住户连续2个月接受调查,在接下来的10个月中不接受调查,然后再接受连续2个月的调查,之后退出样本。月度之间样本有50%重复,年度之间相同月份样本有50%重复。月度调查每个调查点每月调查16户,分为4个轮换组(每组4户),月度间轮换比例为50%。

第十五条  样本管理。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必须按照《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样本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六条  劳动力调查使用PDA进行入户访问采集收据,并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下称平台)将调查数据直接报送。

第十七条  宣传工作。入户登记前,要在社区张贴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公告,并将《致调查户的一封信》和宣传品发放至被调查户,争取调查配合。

第十八条  样本核实、入户登记和复查。入户登记前,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应认真组织调查人员(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或辅调员,下同)进行样本核实,确保推送户与调查户一致,如有变动应根据相关规则申请更换。入户登记时,要对被抽中的所有住户(居住单元)进行入户调查,对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口不得漏登,对调查项目要仔细询问,认真核对,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在调查登记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应在本户调查的人口,不限于户籍人口,必须认真甄别,不得遗漏。应特别注意不能漏填住校的学生和离家不满半年的人口。

第二十条  为取得收入而进行的劳动时间的计算时段,必须是每月3-9日(春节和国庆月份及特殊情况下时间另行通知,下同)。不得以年度或月度平均劳动时间来推算为取得收入而进行的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在本户进行登记但入户调查时没在现场的调查对象,须以电话访问或另行预约面访的方式进行调查。对于主观意向性的问题,须由调查对象亲自作答,不得随意由他人代答,或凭调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作答。

第二十二条  调查数据采集必须在规定的调查时点进行,不得提前或推后采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没能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工作的,须及时向总队报告并在总队另行安排的延长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第五章  数据审核、验收上报与评估说明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负责对应登记的户和调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

1)核查应调查的户有无遗漏,是否存在户中有户的情况。

2)核查调查户中有无漏登的人。

3)按要求在PDA上完成数据审核操作,有错误提示的,须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每月在数据上报期、审核期应全程跟踪平台数据,做到随报随审

第二十六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编码手册在平台上进行行职业编码。对填写不清楚或表述不完整的,要立即查对,防止错编和漏编;对于不熟悉的行业和职业,要及时咨询请教,确保编码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须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数据的审核、验收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调查队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评估本市州劳动力调查各项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结合其他社会经济指标对调查指标间逻辑关系、重要指标波动情况进行评估,撰写本市州劳动力调查数据情况说明和就业形势分析,按要求上报总队劳动力调查处。

第六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公开使用未经国家统计局和总队审定反馈的调查失业率数据。

第七章  制度建设及调查资料管理存档

第三十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劳动力调查工作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组织调查、业务和技术培训、辅调员管理、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数据使用和发布、资料归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各级调查机构职责、辅调员选聘和补贴发放、业务培训、样本管理、数据采集、审核验收、数据发布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各市队上报的报表要经队领导签字后才能上报并存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劳动力调查台账建设,包括:辅调员档案、陪访台账、数据核查台账、电话回访台账等。

第三十三条  劳动力调查各阶段和各环节摸底及抽样相关资料、清单和底册资料、报表说明材料及各种台账资料等,均应进行归档整理并专柜存放保管,实现资料管理档案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应建立健全PDA、流量卡管理使用制度。及时处理PDA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调查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八章  数据质量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电话核查和回访。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应建立电话核查和入户回访制度,每月选取一定比例的住户进行电话核查和入户回访。总队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户进行电话核查。

第三十六条  总队劳动力调查处通过电话核查、基础工作检查、数据质量跟踪陪访等方式对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经常性抽查,并不定期开展基础工作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方案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推送样本的落实情况、陪访工作记录情况、数据审核及核查记录情况、设备及资料保管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应加强对辅调员的动态管理,并经常性开展对辅调员工作质量的检查和数据质量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向总队报送自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劳动力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九章  调查机构及调查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调查机构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劳动力调查工作,从人员、财力和物力上确保劳动力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级调查队需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劳动力调查,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需配备专人负责劳动力调查工作。

(三)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负责人要经常研究和了解劳动力调查工作情况,指导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从宏观上把握劳动力市场变动情况,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及时组织开展调研和分析,反映社会经济、劳动力就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完成总队调查任务的同时努力为当地党政部门服务。

(五)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制定奖惩制度,督促和鼓励劳动力调查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工作。

(六)市队要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调查业务指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的职责。

(一)在总队劳动力调查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劳动力调查点辅调员的管理监督、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本地区抽中调查样本的管理、核实工作。

(四)负责在社区和村委会的协助下指导辅调员的入户登记,指导和督促辅调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工作。

(五)负责做好行职业编码、数据质量审核工作。负责总队反馈的差错清单的核实说明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严格执行陪访制度。每月按照总队下发的陪访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陪访,针对陪访中发现的问题,应有重点、有区别地对辅调员进行实地培训指导,及时纠正,确保辅调员全面理解调查方案并规范执行。对于经多次培训和指导仍不能胜任调查任务的辅调员,应督促撤换。

(七)按照本单位统一安排,开展对职责范围内月度劳动力调查基础工作进行自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制定整改措施。自查完成后,将自查情况报本单位,由单位形成总体自查报告后向总队报送。

(八)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宣传工作、调查户宣传品的发放工作、PDA设备管理维护、程序更新等工作,确保调查顺利开展。

(九)对辅调员实施动态管理,及时登记入户陪访、数据核查等台账,夯实基础工作。

(十)按要求完成总队部署的专项调查和重要信息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十)严格遵守《统计法》,做好调查户个人资料及数据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辅调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

(一)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聘请与工作量相适应的辅调员,并给予辅调员相应经济待遇。

(二)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定期对辅调员进行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别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并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保证培训效果。在培训过程中,除对调查项目和样本核实方法进行讲解外,还应注重加强对调查技巧的培训。培训要做到教程规范、重点突出、有针对性、通俗易懂,培训情况有记录,培训效果有考察。建立常态化网络培训系统,及时指导辅调员工作。辅调员变动时,必须对新任辅调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得由未经培训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

(三)各市县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辅调员管理工作,保持辅调员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辅调员。要建立辅调员档案,及时更新并加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辅调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力调查的作用意义,与调查对象进行思想沟通,动员调查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调查资料;按要求对调查对象发放调查宣传品,及时将调查宣传资料张贴和送达到位、调查宣传品发放到位,不断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

(二)按时参加劳动力调查业务培训,接受调查队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认真学习调查方案,熟练掌握调查指标和调查方法。

(四)严格执行调查方案。根据劳动力调查制度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对调查对象进行入户访问,采集调查数据;对空户、多次上门仍拒绝接受调查的调查户,按方案要求进行替换,不得随意更换调查样本;对调查指标要逐个进行仔细询问,不得随意找人为调查对象代答调查项目,不得凭主观臆断填报调查对象的调查项目。对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至调查队业务人员,确保调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按要求审核原始调查资料,及时核实总队和市县队下发的审核清单。

(六)爱护使用和保管好劳动力调查设备和用品。调查开始前,认真检查PDA和流量卡完好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调查队进行处理,确保调查工作如期进行。

(七)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严格遵守《统计法》,做好调查户个人资料及数据保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队劳动力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