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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支调查业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收支调查基础工作建设,实现居民收支调查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湖南居民收支调查按照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组织市县国家调查队、相关县市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实施,市州调查队协助总队管理所辖县市区居民收支调查工作。

未经总队审批,各地不得另行组织居民收支调查。

第三条  居民收支调查数据采集工作,按下列原则确定数据采集机构: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县级国家调查队负责;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市辖区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国家分省样本由市级国调队负责管理和实施,扩充样本由区统计机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居民收支调查主要采取调查人员入户访问指导记账户日记账和采集问卷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入户调查应持有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调查证。

第五条  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及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密记账户的家庭信息和个人信息。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向记账户签署保密承诺书。调查员、辅助调查员应当向市县统计调查机构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二章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

第六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居民收支调查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居民收支调查工作。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在实施包点责任制的基础上,安排1-2人主要从事居民收支调查工作。

第七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居民收支调查的样本分布聘请辅助调查员协助调查工作。每个调查小区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聘请全日制辅助调查员负责若干个调查小区的住户调查工作。

第八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居民收支调查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记账户的培训、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按期足额发放记账户的记账补贴和辅助调查员的劳动报酬,并依照领收签署记录进行财务管理。

第九条  居民收支调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居民收支调查方案,掌握记账要求及各类报表的调查范围、指标解释、计算口径、分类编码方法以及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居民收支调查应用系统操作方法。

(二)做好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的思想工作,及时传达、布置上级和本级统计调查机构的各项规定、要求,并认真完成调查任务,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映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定期对调查小区、记账户进行检查、培训、指导。调查员对其所负责的每个调查小区每月访户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对其负责的所有记账户至少访问一次。鼓励调查员采用微信、QQ等现代通信方式加强与记账户及辅助调查员的联系。调查员入户应当填写访户记录,并于调查季度结束后20日内由市县统计调查机构汇集上报总队。

(四)负责居民收支调查账页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问卷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对各环节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电话询问或访户询问,不得擅自更改。

(五)指导辅助调查员工作和记账户记账工作,及时监控电子记账数据,确保住户电子记账数据登记及时、准确、完整。

(六)及时整理日记账资料、一次性调查表、重要数据台账和管理台账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存放管理。

(七)严格遵守规定的上报时间和方式,上报各种调查报表和有关资料。

(八)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居民收支和生活状况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居民收支调查工作。

第十条  辅助调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居民收支调查方案,掌握记账方法。

(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居民收支调查的目的意义,做好记账户的思想工作。

(三)督促、检查、指导记账户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访户制度,每月每户访问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访户记录。加强对记账户的辅导,督促记账户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账,重点辅导记账质量差的记账户提高记账质量;对发现的错记、漏记、混记、重复记等问题,督促记账户及时纠正。

(四)按时收集和发放记账户日记账本、调查问卷,妥善保管、及时上报,严格保密。

(五)协助调查员及时监控电子记账数据,确保住户电子记账数据登记及时、准确、完整。

(六)及时向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反映记账户的要求和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协助调查员做好本调查小区居民收支调查的其他工作。

根据市县统计调查机构的授权,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可部分履行本标准第九条规定的调查员职责。

第三章  样本抽选及轮换

第十一条  样本抽选包括抽样方法设计、县级调查网点代表性评估、调查小区抽选以及摸底调查、调查住宅抽选、记账户落实等现场抽样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收支调查的抽样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制定,使用统一的抽样框。调查小区由国家统计局直接抽选,总队按照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法抽选调查住宅,确定记账户。

第十三条  现场抽样工作由总队统一组织。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抽样框核实、调查小区摸底调查、调查住宅和记账户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组织对抽中样本的代表性评估。如发现样本结构与总体结构明显偏离,确需调整的,报总队审批或由总队核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十五条  居民收支调查样本设计周期为5年,调查小区确定后一次性抽选5年所需的调查住宅,按国家统计局和总队规定的轮换办法实施轮换。

第四章  记账与数据采集

第十六条  居民收支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日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第十七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严格挑选记账人。记账人应当对全家收支情况熟悉、有记账能力并且经常在家,其余家庭成员应当向记账人告知每天的收入、支出情况。记账户家庭可以多人分别下载E记账软件,各自记账。

第十八条  记账由记账户亲自完成。记账户确实无记账能力的,纸质记账可由记账户指定的代记人记账,电子记账不允许委托家庭常住成员以外的人代记。无电子记账能力的家庭应当使用纸质记账。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在记账本上进行修改。记账本一般不允许调查人员重新抄誊,确需重新抄誊的,应当保存原始账本,否则按伪造处理。

第十九条  记账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遵守“发生一笔记一笔,当天发生当天记”的要求,将所有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记录在账页上或E记账终端中。

第二十条  记账应当有日期、有项目摘要、有计量单位、有数量、有金额、有收入项目的成员姓名,无重记、无漏记、无混合账、无假账、无字迹不清、无错栏串格。纸质记账数据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单线划去错误处并在旁边空白处更正,同时签署修改人姓名和日期。电子记账数据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应由记账户在关账前通过E记账终端修改。

第二十一条  纸质记账户应当妥善保管账本,防止账本丢失、受潮或污损。电子记账户应注意保存E记账终端账号和密码,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原则上不得索取记账户密码,登录记账户账号。

第二十二条  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应当每个月初按时上户收取上月的纸质记账本,当面检查记账质量,重点检查收入和支出是否有漏记、重记、虚记、错记和混记,如发现差错,现场询问并加以改正,账本和修改处需有记账户签名。对电子记账数据进行监控,定期查看记账笔数,对连续多天未记账的调查户,应及时联系查看是否存在漏记、拒访或其他影响数据上报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当月记账笔数少于30笔的记账户,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应当进行核查,摸清情况。因混记引起的记账笔数较少,应当对记账户加强辅导;因漏记、错记等引起的记账笔数较少,应当加强审核、查明原因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调查问卷由调查人员进行现场登记调查。调查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调查问卷的相关内容,确保调查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E记账和E调查方式采集居民收支调查数据,同时不得以不能进行电子记账的理由进行换户。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居民收支调查数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实地回访、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进行查证。未经记账户同意,任何人不得在纸介质账页和电子账页上修改数据。回访、修改应当在回访登记表中做好记录,纸质记账修改人应当在原始账页修改处签名和标注日期。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编码手册进行账页编码,并做好录入前的审核校对工作,防止错编和漏编。

第二十八条  每月记账数据应按要求及时处理上报,记账数据通过居民收支调查应用系统录入、编码、审核,平台数据处理按规定时间完成,杜绝跨月录入、编码现象。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编码录入审查制度,对每月数据应当坚持三审原则:

(一)自审。分点包片调查员应当对所负责调查网点全部记账户日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编码的准确性、录入的账机一致性、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全面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互审。调查员相互之间对日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编码的准确性、录入的账机一致性、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全面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复审。居民收支专业负责人和分管居民收支专业的负责人对日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编码的准确性、录入的账机一致性、数据逻辑关系抽选部分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对其负责的所有调查小区的汇总数据、季报和年报进行审核,居民收支专业负责人和分管居民收支专业的负责人初步审核签字后,主要负责人最终审核签字上报。

第三十一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设置居民收支调查台账并加强管理。台账设置一般包括:记账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量、主要指标报送报表、访户及回访情况、辅助调查员管理状况、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及记账户记账补贴发放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数据逐级上报,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将所有样本数据上报市级调查队,市级调查队汇总本地区所有样本数据后上报总队,上报格式和上报路径应当符合总队统一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定期报表和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周六、周日不顺延,遇到其他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总队根据分户基础数据,采用加权汇总方式生成分市县汇总数据,各级汇总权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各级数据审核责任机制,审核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每一级的审核签署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总队审核市县统计调查机构数据结果作为年底对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居民收支调查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数据评估与发布

第三十六条  实行分级评估机制,市州数据由总队评估,分县市区数据由市州调查队评估,由总队最终核准。

第三十七条  居民收支调查数据按季度和年度发布。全省数据由总队发布,各市州和分县市区数据由总队反馈市州调查队,各级统计调查机构按规定发布,发布指标口径应与总队保持统一。

第三十八条  数据发布应当按照省、市、县自上而下的顺序依次进行。未经总队审定反馈的分市县数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公开使用。

第七章  调查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收支调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居民收支调查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记账户日记账资料、季度、年度报表资料、历年各种统计台账资料、历次专项调查有关资料、历年数据处理程序及一次性调查资料等。其中,日记账本和一次性调查表保存五年;季度、年度报表数据及数据处理程序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永久保存;分户数据在隐去记账户的可识别身份信息后永久保存。

第八章  数据质量检查与考核评比

第四十一条  总队每年组织人员对全省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市州基础工作交叉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经常性开展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调查组织管理情况、样本管理情况、原始数据的采集方法及访户制度执行情况、记账数据质量及编码录入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相关台账建立情况、E记账和E调查推广情况等。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填写数据质量检查表,上报数据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居民收支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居民收支调查工作根据总队安排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周期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居民收支调查工作的总结评比表彰活动,表彰优秀记账户、优秀辅助调查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