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管理,规范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确保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依据《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网点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检验、数据评估、数据发布、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 各级国家调查队和有关县级统计局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确保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是全国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总队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湖南省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县级国家调查队和有关县级统计局负责畜牧业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调查机构应根据任务安排每项调查工作,从组织调查到上报完成,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应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分解各项工作内容,落实到人。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实行分片定点负责制,每一中小型养殖户样本村、每一大型养殖户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收集调查资料,检查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组织调查管理制度,数据收集工作实行抽样调查和全面统计并举,再经逐级汇总完成。其中,省级主要畜禽统计调查数据根据畜牧业样本网点调查资料推算取得,非主要畜禽统计调查数据通过全面统计取得。
第八条 所有调查人员必须由统计调查系统人员和由统计调查系统聘请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各级调查机构应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各级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查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总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畜牧业统计调查的全面实施,包括制定调查方案、网点抽选、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数据审核和推算评估、上报及发布。
第十一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的工作职责是配合总队,组织好辖区内县级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对畜牧业生产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是负责辖区内县级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审核、上报、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地区性的调查工作布置会议和培训;指导所辖县(市区)正确使用计算机程序,严格按照畜牧业统计调查方案开展工作;检查辖区内各县(市区)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开展电话回访及现场回访,上报回访报告,作为总队分析评估调查数据质量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注重生产形势研判。市级国家调查队按照基础工作检查、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分析等步骤,对各调查时期的各县级总体数据,进行初步判定。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失职造成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和违规反馈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市级国家调查队应进行执法检查,将情况上报总队,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县级统计调查机构的工作职责是选聘了解畜牧业生产、熟悉基层情况、有群众威信、工作认真负责、能实事求是的同志担任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辅助调查员,开展业务培训,落实调查网点,保证辅助调查员和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及时圆满完成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辅助调查员的基本职责是协助县队调查人员扎实完成各月(季)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网点的变动更新须由国家统计局批准。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推算的准确性。调查网点变更,由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由总队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未经正式批复,网点一律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查网点变更,需根据抽样框资料进行代表性检验和扩展因子测算,选择符合条件的新样本调查点。
第十五条 摸底调查是建立调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工作,也是控制虚报和漏报的关键环节。各地应在每年三季度开展摸底调查,对辖区内所有大型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清理,加入新增单位,剔除不合要求的单位。同时对样本村的中小型养殖户进行核实登记。调查小区要建立完整的住户名录库,无论住户是否饲养畜禽。
(一)规模户摸底调查必须做到100%入户核实访问;
(二)建立规模户调查名录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存栏数量等信息。无电话号码要特别说明情况,否则为无效名录;
(三)建立规模户调查名录库后,按照统一格式上报省、市调查机构,以便检查和数据核对。
第十六条 根据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的编码整理全县的调查对象名录,每年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更新,并打印成册。
第十七条 中小型养殖户台账建立及数据采集。每个中小型养殖户调查村必须配备一名调查员,负责全村畜禽养殖情况的调查,并建立本村的生产台账。村调查员每个季度(月度)要在规定的时间到负责的村进行实地调查,同时要注意是否有新增加的饲养户出现,在调查时不能遗漏。
第十八条 规模养殖场(户)台账的建立及数据采集。每个大型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作包括协助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填写生产台账和收集季度(月度)调查资料。负责规模养殖场户的调查员必须每个季度到访调查场户一次,检查台账并抄录过录表。调查人员要敦促规模养殖场户规范地记录台账,包括畜禽的增加(购买和自繁)和养活(出售和死亡)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到季末(月底)做好台账的汇总、整理工作,按时上报。
第十九条 台账的登记。台账账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用钢笔、圆珠笔记账,不能用铅笔记账。台账登记数据必须与饲养实际情况、上报数据一致。每次调查完成后都必须要被调查对象的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年度内,新增的大型养殖场户,如果处在样本村内,只能在下一年纳入大型养殖场户名录库进行调查,不得同时在中小型养殖户及大型养殖场户名录库中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按时收集、整理、录入、审核台账登记数据,及时纠正明显的错误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回访核实。
(一)数据录入时,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核实调查对象,进行数值范围和逻辑关系控制,检查录入中的差错;如果系录入错误,及时更改;非录入错误,要详细记录并通过调查员进行一一核查,再根据核实结果修改相关数据。数据录入后进行一次计算机数据与纸介质的核对。
(二)审核时,对于必要性错误进行核实改正;对于核实性错误必须逐条核实,确认无误后,写出说明。审核、验收完成后,导出报表数据的EXCEL表格,建立电子台账,每半年进行一次跨期审核,重点审核出栏比、猪群比、繁殖率等指标,对于超界的样本要进行核实与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三)建立调查资料审核岗位责任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回访的审核方式。每次调查,抽取5%的调查单位进行回访,对检查出差错较多的调查员,要求其全部重新审核、调查。同时,了解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员的工作情况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好审核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收集基层数据后要进行再次逻辑审核,包括必要性审核关系及核实性审核关系,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反馈核实、纠正。做到数据齐全、符合逻辑,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审核和电话、现场回访复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调查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特别情况和采取的应变措施应及时报告总队农村调查处。
第二十四条 调查数据评估活动,贯穿调查活动的数据采集、审核整理、汇总推算各个环节。调查工作中要及时运用基本常识对取得的数据进行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每个季度(生猪大县每月)要对所有散养小区和中小型养殖户样本村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包括同比和环比,分析样本的异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数据评估分析主要包括网点运行情况,调查数据可靠性、代表性评价。
(一)分析调查点开展调查的范围,数据的采集方式和可靠程度,以及规模养殖场户遗漏调查和重复计算等情况。调查点的畜牧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重大变化,对调查网点代表性的影响。
(二)利用牲畜的生产规律分析样本数据的可靠性。如出栏率、胴体重、能繁母畜所占比重、繁殖率、成活率、产蛋率等相对指标进行与历史数据、周边地区的比较。
(三)生产量与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分析。畜禽产品的产销已经完全市场化,产销一致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价格的变动是对生产情况最直接、最敏感的反映。但由于畜禽产品是城乡居民生活的必需品,价格的变动往往比产量变动更剧烈,在进行评估时应该充分注意到。
第二十七条 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形势分析,内容包括:
(一)价格因素分析。分析畜产品价格、饲料粮价格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程度。分析畜产品与饲料粮比价的变动对畜产品产量的影响。结合人口和城乡居民收入、消费的变化情况,以及畜产品加工、销售的变化,分析市场需求变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同时分析畜牧业生产对市场价格的冲击与影响。
(二)粮食生产发展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三)经营规模发展分析。分析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城市郊区、粮食主产区畜牧业生产发展变化的特点、趋势。
(四)养殖结构分析。分析畜产品结构的调整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五)疫情因素分析。对报告期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疫情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进行分析。
(六)养殖科学技术的推广,如畜牧优良品种的改良和引进,畜禽防疫工作的开展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七)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市级国家调查队、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有国家调查队的由国调队负责,没有的由县统计局负责)三级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反馈与发布,作为相应层级的法定数据。
第二十九条 加强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共享,及时向当地数据需求方提供上级核定数据。未经上级核定,各级国家调查队和地方统计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国家正式反馈之前,为满足农业核算等需要,可以提供初步数据,但要说明仅限于临时内部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网点管理情况,基层原始调查表、台账设立情况,报表审批资料,数据资料归档是否规范、齐全,调查员访户情况,现场操作规范化情况,以及日常调查工作的组织和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数据质量检查主要包括账实相符、账机相符检查两个方面。账实相符检查可采用电话抽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账机相符检查是将调查台账与上报数据进行对比检查。
(一)电话抽查:根据年度规模户调查名录,进行电话抽查。按照比例进行电话回访抽查,对县级数据电话抽查的结果,按抽查比例放大成为县级数据质量结果。如果电话回访,发现调查户电话错误或号码不存在,应及时要求县级调查机构复查更正。必要时择时进行现场核查,确为不存在的,视同无效调查单位。
如果电话抽查数据不符合,应及时要求县级调查机构查找原因并复查更正。
(二)账机抽查:在基础账册(表)检查的基础上,随机抽选2-5个调查点对分户调查数据与上报的计算机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检查;随机抽选10个规模养殖场户调查数据与上报的计算机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三)现场抽查:随机抽选1-2个散养调查小区,实地核查小区内的所有养殖户,将核查数据与上报的计算机汇总数据进行核对;随机抽选10个规模养殖场户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无电话号码及资料不详细的规模调查单位,将核查数据与上报的计算机汇总数据进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掌握调查数据真实性,了解畜禽生产最新情况,市级国家调查队及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定期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回访。每季必须抽取3%-5%的规模调查户进行电话回访。同时,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实地回访。实地核查1-2个小区或5-10户规模户。回访时需核实数据真实性情况,辅助调查员上门调查情况,了解畜禽价格,养殖效益,生产形势等,并上报回访报告,现场回访需上报照片。
第三十三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在完成年度4季度调查登记后,所有调查台账收回县级调查机构,整理成册归档。
第三十四条 建档资料包括纸介质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两部分:
(一)纸介质存档资料主次归类顺序为保存时间、调查主题、调查点、调查户;
(二)纸介质存档资料整理以资料生成的时间先后为序,要体现出调查工作和数据加工汇总的全过程;
(三)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调查数据及其处理程序、文字分析材料电子文档、省县方法制度电子文档资料三部分;
(四)保存时间按资料内容分别确定。调查汇总结果和推算结果以及综合性调查分析资料为永久保存;入户调查资料和台账保存5年;电子档案为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实行考核评比制度,考核规则按《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畜牧业统计调查考核采取两级管理考核的办法,省调查总队对市州调查队以及县级调查机构进行考核,市州调查队同时也对县级调查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农村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