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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总队农业调查处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有力促进调查网点科学化、操作程序化、岗位责任化,确保各项调查数据真实、可信、可靠、可用,特制定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工作规范化标准。

第二条  县级国家调查队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方案》,严格按方案要求抽选调查网点、调查户和调查单位。

第三条  总队农业调查处在总队统一领导下,接受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的业务指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在湖南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工作。

第四条  调查网点实行总队统一管理。调查户、调查单位一经总队抽选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网点的,由县级国家调查队提前一个季度提出报告,经总队核实后上报国家,待批准后方可更换;调查农户、生产经营单位网点的更换由县级国家调查队提出方案,报总队备案。

第五条  调查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农产品价格调查的方案、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指标口径、指标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掌握一定的统计理论知识和统计调查方法技术。

第六条  县级国家调查队要加强对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的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每年应与其他调查专业一起至少进行1次集中业务培训,对辅助调查员、记账户的总结评比每个调查年度至少进行1次。县(市区)调查员每月要到所有点检查辅导不少于1次,辅助调查员每月访户检查辅导不少于2次。

第二章  调查准备

第七条  调查人员应向调查对象宣传调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其对调查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八条  各地应在国家调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实施办法。

第九条  建立农户和生产单位的农产品生产价格台账,准确、规范、完整地纪录主要农产品出售活动。

第十条  准备各种必要的调查表格、调查记录本和调查方案、指标解释等资料,配备必须的笔、台账、计算器等调查工具。

第三章  记账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独立的调查户(生产单位)农产品价格登记台账账本。账本由封面和账页两部分组成,封面要有调查户基本信息,包括所在乡、村和户主姓名,封面应标明各工作环节责任人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签字记录;账页内容要有农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售时间、出售数量、出售金额。

农村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必须要按总队要求设立场外交易的农户、养殖户登记台账,账页内容要有调查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调查品名、采价日期、单价等。

第十二条  记账。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产品价格台账应由调查单位指派的调查员按要求直接记账,一般农产品价格调查户的农产品价格登记台账由调查农户按时逐笔逐项登记。记账内容要准确无误,农产品名称要符合要求,不能以类代替品种,要记录准确的出售单位、出售数量、出售金额。如果不是独立记账,要有完整的过录表,内容与单独记账要求一样。在过录过程中,要在原始住户账页或其他账页上用彩色笔标注出每笔须过录的农产品价格记录,以防漏登。

农村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数据采集,必须由县(市区)调查员或聘请的调查员在规定的市场通过手机采价调查取得。现场调查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手机定位,对越界数据同时填写变化原因。数据上报必须打印上报表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纳入归档资料备检备查。

第四章  数据处理

第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台账的整理、编码、录入工作:

(一)收账。县级国家调查队或辅助调查员要按时收账,当面检查记账质量,发现差错,现场询问并加以改正补充。

(二)编码。账页编码、编码审核工作由县(市区)队调查员负责,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编码手册进行编码,录入前至少进行一次人工互审,防止编码错编和漏编。互审人员必须是参与编码的人员。对每次发生的归类错误必须及时总结,重点检查。

(三)录入。县级国家调查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统一要求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录入数据。数据录入必须在编码审核无误后方可由县级国家调查队调查员或聘请的录入人员完成。

(四)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县(市区)调查员不得随意修改调查户的原始记录,如审核中发现问题,原则上都应该通过实地回访或电话回访进行核实查证后方可修改。

一是要把好审核关。县级国家调查队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人员对原始表进行审核,从规范性和准确性两方面进行。要把原始调查表和方案进行对比,检查农产品名称、代码、单位是否与方案一致。要根据数据处理程序提供的逻辑关系,对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二是要把好录入关。县级国家调查队要选派心细且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完成后,要把调查表或过录表与电脑中录入的数据进行抽查比对,检查是否有录入错误。录入过程中遇到超过计算机控制的数量时,应认真核对,属于录入错误的立即改正,属于记账错误的与调查户核实后改正。

三是要把好质量关。在价格台账封面要有数据处理每一环节的责任人及复核人签名。

第五章  数据说明

第十四条  各地在数据录入、审核完成后,要对调查结果进行逐项说明,既要进行年度之间数据变化的分析比较,又要对户与户、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变化情况进行横向分析比较。

农产品价格说明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与主要的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农产品生产价格变动趋势应与集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CPI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相关农产品之间的价格比要在合理的区间内。如猪粮比价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是主要农产品产量与农产品生产价格之间保持合理关系。

四是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如粮食直补、最低收购价、农机具补贴等的影响,在评估农产品价格数据的时候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五是要关注突发事件对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影响。

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说明要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月农产品价格变化的总体运行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走势。

二是粮食、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走势及其影响因素。

三是着重对本地区农产品价格变化中新情况的反映,对于本地新出现的特色产品、产品价格出现大变动的背景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四是对当前及今后月份农产品价格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各地在数据处理完成上报后3日内,必须上报农产品价格数据说明,2日内必须上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数据说明。每季上报的农产品价格数据说明和分析资料,每月上报的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数据说明纳入年终考核范畴。

第六章  基础工作检查

第十六条  基础工作检查分县队抽查和总队复查两个方面:

县级国家调查队抽查。各地要定期对农产品价格登记台账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把农产品价格台账与农村住户台账、畜禽调查台账等原始台账进行一一对应检查,确保不漏登、不错登。要重点检查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及原始记录和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把好数据质量关。

总队复查。总队对农产品价格的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加大对各地上报数据的审查力度。对一些超大值、超小值、奇异值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基础工作管理

县级国家调查队每年应按照总队《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基础工作检查办法》的要求,对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的台账登记,账机录入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上报总队,此报告纳入年终考核范畴。总队将在每次季报完成后抽取3-4个县(市区)的农产品价格台账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直接用于评介抽中县(市区)全年的农产品价格基层基础工作质量。

各地要建立、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查全过程责任人制度,建立县级国家调查队队长签字督查制度。上报的报表必须要经队长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上报。农产品价格调查工作全过程责任人制度、县级国家调查队队长签字督查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农产品价格调查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队农业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