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业调查基础工作建设,实现农业调查网点科学化、调查规范化、操作程序化、岗位责任化,提高调查数据质量和提供更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产量调查和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
第二章 调查方案和实施
第三条 为保证统一组织的调查工作及时按质完成,县级队(局)应坚持统一的抽样方案、调查方案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实现采集数据规范化、工作管理程序化、调查工具标准化。
第四条 农产量调查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各级调查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熟练掌握PDA、无人机等新的调查工具使用方法。
第五条 调查人员要熟悉和掌握调查方案、操作规程、计算方法、计算口径、指标解释、上报要求等规定,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运用能力。
第三章 调查样本管理
第六条 确保农产量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样本网点管理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方案要求的农产量调查网点,按照邻近和代表性原则进行调整,更换网点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对能够满足调查精度要求的网点,不能随意更换。
第七条 中间消耗调查样本的抽选要有代表性,尽量选择对某调查品种有习惯种植或养殖的农户,一经选定不能随意更换;如果调查户当年没有种、养该品种必须换户调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业调查处负责农产量和中间消耗调查的全面实施,包括制定调查方案、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数据审核和推算评估、上报及发布。
第九条 市级国家调查队组织协调辖区内粮食各县产量调查,对相关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是负责粮食各县产量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及评估,对本地区及各县全年粮食生产形势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二是督促粮食各县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严格审核检查辖区内粮食各县是否出现用行政手段干预调查样方内农作物种植结构的现象,确保样方农作物种植结构具有代表性。
三是参与现场调查,全年组织两次以上播种面积核查和参与两次以上实割实测。
四是及时以工作信息的方式向总队书面报告农业调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特别是踏田估产、实割实测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县级队(局)必须确定1-2名业务能力强、熟悉农业生产规律的人员负责农产量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队(局)业务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负
责人更换时要做好技术和资料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辅助调查员选聘与培训。选取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熟悉本村情况、通过培训能够逐步掌握PDA操作技术的村组干部或农户为辅助调查员,同时加强对辅助调查员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业务集中培训,并给辅助调查员发放一定报酬和会议补贴。
第五章 数据的采集与上报
第十三条 农业调查数据的采集与上报要严格执行《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业调查工作手册》,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一项调查任务。
第十四条 农户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以调查村耕地样本单位区基本情况表登记的经营者名录信息为基础,随机农业经营户,调查农户选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全年进行两次种植意向调查。
第十五条 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分为早稻、春夏播(秋收)、秋冬播(次年夏收)三个季节。对耕地样本单位区所有耕地地块农作物种植情况用PDA进行逐块登记。
第十六条 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水稻单产采取放样实测方法调查,除水稻外其他粮食作物采用非放样实测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中间消耗调查。采用调查单位记账与一次性访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调查品种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间消耗项目如实进行填报,对一年种植多年收获品种的种苗费和小农具购置费等指标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中间消耗调查由县级调查队将数据直接录入到联网直报系统,农业调查处审核验收通过后上报国家局。
第十九条 调查数据的上报是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调查方案的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数据和评估分析报告,不得迟报和漏报。
第二十条 数据文件上报前,要把纸介质汇总表由县队队长或相关县统计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纸介质汇总表数据和上报数据必须完全一致。
第六章 数据评估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调查数据评估要涉及数据采集、审核整理、汇总推算等各个调查环节,各市州调查队必须对每次调查数据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在报表上报同时上报评估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采集、汇总、推算的方法进行描述,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办法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说明;
(二)评估调查网点农作物种植结构对全县代表性偏差值;
(三)将调查作物面积和产量同上年对比,详细分析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如国家政策、市场价格、行政措施、气象条件、土地流转、基础设施、新技术推广、病虫害影响、农户种粮积极性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七章 调查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调查结束后,所有调查资料应以村为单位整理归档,所有原始记录必须无一遗漏。
第二十四条 归档资料清单如下:
(一)调查样本抽选和更换资料,农户种植意向调查户抽选资料;
(二)农作物遥感测量和面积调查样本点地块登记表;
(三)农作物面积调查:农作物遥感测量和面积调查样本点地块调查表、农户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表,包括PDA数据和纸介质汇总打印表;
(四)单产抽样调查:包括逐丘估产表、地块抽选表、样本标签、水稻实测和非放样实测作物登记表。包括PDA数据和纸介质汇总打印表;
(五)中间消耗调查资料: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台账、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表;
(六)开会培训、调查影像、评估分析、工作总结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档案资料保存时间按资料内容分别确定。调查汇总结果、推算结果和综合性调查资料应永久保存;地块调查资料、入户调查资料和台帐保存5年;电子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调查资料需向外提供或使用的,应严格按保密制度规定办理。保存的调查点农业调查原始表格,一般不得向外提供和借阅;向外提供调查结果和文字材料时,必须经负责人审核,并按保密制度规定核批,提供的资料和核批件要备案。
第八章 数据质量检查与考核评比
第二十七条 总队农业调查处每年组织数据质量检查,县级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开展基础工作自查,自查方法和内容按国家统计局和总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析调查数据与实地情况偏差的原因,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总结。
第二十八条 县级队(局)对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农业调查处按总队制定的考核评比方案对市、县农业调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农产量调查、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等项目的报表质量、分析评估质量、基础工作和执行调查方案情况等。考核对象为市(州)国家调查队、县级国家调查队和承担农业调查任务的县(市区)统计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统计调查应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对违反《统计法》及统计调查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统计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在调查工作中,违反方案要求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在调查上报资料中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数字、任意修改或虚报瞒报数字等行为的责任人员,经检查发现后按《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