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湖南各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公告
时间:2014.02.08 来源:
附件:分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说明
1.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或家庭成员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但不包括亲友赠送、遗产继承等非经常性或一次性所得,不包括出售财物、拆迁征地补偿、借贷、提取银行存款等非收入性所得,也不包括赔偿和博彩等所得。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四项构成。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其中,经营性净收入=经营性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计算。
2.与以前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2013年分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指标名称、口径、范围上有较大变化。主要包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范围由原来的市区和城关镇扩大到了县以下的建制镇和城乡结合区;指标口径城乡都有变化,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含从单位获得的实物、免费午餐和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的租金等项目,同时转移性收入也要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等转移性支出,只计算净额。农村居民收入由于打工时间较长的农民工计算为城镇常住人口而减少了参与平均的人口。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湖南省统计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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