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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3.12.13 来源: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

《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听证会意见

采纳情况的公告

 

20131120,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在长沙召开了《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12名听证代表踊跃建言献策,对《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212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201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了讨论。经归纳总结,此次听证代表意见共合并为13条。其中,采纳10条,已对《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的条文进行了相应修改;不采纳3条,已对此作出了解释。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听证的要求,现将听证代表的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意见

分类

编号

意见摘要

采纳情况

回复

总则

1

建议第一条中加入湘调字〔201234号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未采纳

必须是上级规范性文件,湘调字〔201234号文件与本规程是同一级规范性文件,故不作为制定依据。

2

建议第四条增加“签署保密承诺书”的内容。

采纳

第四条增加“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向调查户签署保密承诺书。辅助调查员应当向市县统计调查机构签署保密承诺书。”

市县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职责

3

建议整合第六条内容:“农村每个调查小区可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城镇每个小区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

采纳

第六条相应内容修改为“每个调查小区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

4

建议第九条第五款“负责住户调查帐页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和录入工作”中增加“编码”。

采纳

第九条第五款相应修改为“负责住户调查帐页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录入和审查工作”。

样本抽选及样本轮换

5

建议增加“样本抽选及样本轮换”的内容

采纳

增加第三章“样本抽选及样本轮换”。

数据记账和采集

6

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记账的具体要求,增加 “66无”标准。

采纳

增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有关记账的具体要求。

7

建议修改第十九条“住户调查工作人员和辅助调查员不得代记账户记账。”

采纳

修改为“记账户确实无记账能力的,由记账户指定的代记人记账。”

8

建议将第二章“记账”内容整合到第四章“数据采集”中

采纳

第二章“记账”内容整合到第三章“数据采集”。

 

数据记账和采集

9

建议将“记账”章节有关“调动调查户记好日记账和调查问卷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的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市县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职责”中。

采纳

相应内容调整到第二章 “市县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职责” 第八条。

10

建议修改第二十七条“记账本需有记账户签名或手印”的要求。

部分采纳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账本需有记账户签名”。

数据审核与处理

11

建议第三十四条复核工作以“记账小计为标准进行复核”。

未采纳

“小计”不能全面反映出复核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编码录入审查制度,对每月数据必须坚持自审、互审、复审,对汇总数据、季报和年报还需主要负责人终审,以确保数据质量。

数据发布与使用

12

地方上要求每月报送有关数据,建议修改第四十二条内容。

未采纳

住户调查结果数据目前只按季度和年度发布。

数据质量检查与考核评比

13

建议第四十九条增加“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采纳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总队通过电话核查系统对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经常性抽查,并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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