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3.12.13 来源: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
《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听证会意见
采纳情况的公告
2013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在长沙召开了《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12名听证代表踊跃建言献策,对《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12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201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了讨论。经归纳总结,此次听证代表意见共合并为13条。其中,采纳10条,已对《湖南住户调查实施规程》的条文进行了相应修改;不采纳3条,已对此作出了解释。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听证的要求,现将听证代表的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意见 分类 |
编号 |
意见摘要 |
采纳情况 |
回复 |
总则 |
1 |
建议第一条中加入湘调字〔2012〕34号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
未采纳 |
必须是上级规范性文件,湘调字〔2012〕34号文件与本规程是同一级规范性文件,故不作为制定依据。 |
2 |
建议第四条增加“签署保密承诺书”的内容。 |
采纳 |
第四条增加“市县统计调查机构应向调查户签署保密承诺书。辅助调查员应当向市县统计调查机构签署保密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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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职责 |
3 |
建议整合第六条内容:“农村每个调查小区可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城镇每个小区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 |
采纳 |
第六条相应内容修改为“每个调查小区聘请一名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 |
4 |
建议第九条第五款“负责住户调查帐页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和录入工作”中增加“编码”。 |
采纳 |
第九条第五款相应修改为“负责住户调查帐页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录入和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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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抽选及样本轮换 |
5 |
建议增加“样本抽选及样本轮换”的内容 |
采纳 |
增加第三章“样本抽选及样本轮换”。 |
数据记账和采集 |
6 |
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记账的具体要求,增加 “6有6无”标准。 |
采纳 |
增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有关记账的具体要求。 |
7 |
建议修改第十九条“住户调查工作人员和辅助调查员不得代记账户记账。” |
采纳 |
修改为“记账户确实无记账能力的,由记账户指定的代记人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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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将第二章“记账”内容整合到第四章“数据采集”中 |
采纳 |
第二章“记账”内容整合到第三章“数据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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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记账和采集 |
9 |
建议将“记账”章节有关“调动调查户记好日记账和调查问卷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的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市县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职责”中。 |
采纳 |
相应内容调整到第二章 “市县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职责” 第八条。 |
10 |
建议修改第二十七条“记账本需有记账户签名或手印”的要求。 |
部分采纳 |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账本需有记账户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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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审核与处理 |
11 |
建议第三十四条复核工作以“记账小计为标准进行复核”。 |
未采纳 |
“小计”不能全面反映出复核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编码录入审查制度,对每月数据必须坚持自审、互审、复审,对汇总数据、季报和年报还需主要负责人终审,以确保数据质量。 |
数据发布与使用 |
12 |
地方上要求每月报送有关数据,建议修改第四十二条内容。 |
未采纳 |
住户调查结果数据目前只按季度和年度发布。 |
数据质量检查与考核评比 |
13 |
建议第四十九条增加“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
采纳 |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总队通过电话核查系统对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经常性抽查,并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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