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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统字〔2005158号)

 

国家统计局各省级调查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局、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精神,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

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分别简称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合称三支调查队)90个,以其为基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31个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省级调查总队为正局级机构(西藏调查总队与西藏自治区统计局级别相同),名称为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如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经济调查队改建为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其机构规格与同级统计局相同。

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副省级城市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共35个,以其为基础在副省级城市组建15个国家统计局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副省级城市调查队为副局级机构,名称为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如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

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市(地、州、盟)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共345个,在全国各市(地、州、盟)组建318个国家统计局市级调查队。市级调查队为正处级机构,名称为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如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县(市、区、旗)农调队、城调队共887个,在887个县(市、区、旗)组建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县级调查队为正科级机构(其中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县设立的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级别相同),名称为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如国家统计局莱州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数原则上参照同级统计局内设机构数设置。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与同级统计局内设机构级别相同,有关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的信息技术应用处()与同级地方统计局计算中心()合署办公,建立同一个信息平台,既为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服务,也为地方统计局提供服务,该机构实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与同级地方统计局双重管理的体制,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行政上以地方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各级调查队机关党委(党支部)的设置,按照党章的规定执行。

各级调查队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央纪委和监察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承接三支调查队现有全部职能,其单位性质不变。国家统计局对派出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国家统计局将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以加强对调查队工作的管理,确保高度有效指挥,充分发挥调查队机动、灵活、快速的优势。

二、职能配置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除承接三支调查队的现有全部职能外,相应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重要统计信息的调查任务,工作方式以抽样调查为主。各级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的有关统计数据,按规定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各地不得重复建点、重复调查,也不得对外公布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不一致的同类数据。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

()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负责调查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完成地方政府委托的有关统计调查;

()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授权省级调查总队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地方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共同实施。

三、人员编制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编制总数,由中央编办下达,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在原三支调查队中的现有地方编制和人员,在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如工作需要,建议维持原管理办法和工作关系不变,各级调查队的人员原则上从国家统计局原三支调查队在岗人员中划转选用,也可根据需要从统计系统或其他部门选调少量高素质的人才。对于改革中出现的人员安置问题,要按政策要求妥善处理。

四、领导职数

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3副配备,并配备1名副总队长级纪检组长,在领导职数范围内,调查总队可配备1名总统计师。部分调查任务较重的调查总队可增配1名副总队长职数,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领导职数按13副配备,并配备副队长级纪检组长1名。地市级调查队领导职数按12副配备,并配备1名副队长级纪检组长,较大城市根据需要可增配1名副队长。县级调查队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1副配备。各级调查队的非领导职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地方政府要保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承担地方任务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各级调查队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参加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所需的办公用房、信息化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投资,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分年度组织实施。

各级调查队继续按原方式使用目前所在地三支调查队使用的办公用房、各种设备、网络资源等资产,新组建的调查队办公用房,请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安排解决。

七、党组织的设置和干部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的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按中组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526)的规定执行。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异地任职和交流。

八、改革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

在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改革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

撤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组建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和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承接原三支调查总队的部分职能,增加服务业企业调查职能,其单位性质不变。

九、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与地方统计局的工作关系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地方各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要明确职能分工,各负其职,互相配合,形成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不能代替谁、紧密合作、相得益彰的工作关系。具体职能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为加强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建立统计联系协调会议制度。会议召集人为地方统计局局长,参会人员为地方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班子成员。统计联系协调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各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调查队,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很好的服务,又为上级统计部门搜集提供统计信息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整合资源,兼顾中央和地方需要,避免重复调查,地方调查队在业务上继续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一管理,协同工作。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在国家统计局已建立调查队的地方,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调查队。

()实行统计信息共享,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有关数据,应当及时提供给地方政府和同级统计局;地方各级统计局的有关数据,也应及时提供给同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十、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省及省以下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筹备组。筹备组组长和成员由国家统计局批准任命。筹备组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和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负责省级调查总队的组建工作。

第二阶段:组建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各省级调查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征求省级调查总队筹备组的意见,由国家统计局印发后,成立省级调查总队,同时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省(区、市)三支调查队。

第三阶段:组建国家统计局省以下调查队。省以下各级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下,由省级调查总队负责逐步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安排。

国家统计局省以下调查队的组建方案,由省级调查总队提出,经分别征求当地调查队和统计局的意见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统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宏观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关系统计事业发展的全局,涉及广大统计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决按照国办发〔200514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要坚决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具体部署,有秩序、分步骤地稳步实施改革方案;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组织纪律,坚持做好各项工作,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数据不断、资产不流失;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坚决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确保改革和业务工作两不误。统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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