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办法
时间:2013.09.12 来源:
关于印发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现将《国家统计局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统计局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办法
(2006年5月16日)
为做好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和《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统字〔2005〕158号),制定本规定。
国家统计局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地、州、盟)调查队(以下简称为市级调查队)、县(市、区、旗)调查队(以下简称为县级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由省级调查总队和省级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调查总队为主。
在确保各级调查队独立组织实施承担的国家调查项目、独立向国家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上报承担的国家调查数据的前提下,在遵守调查队有关改革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的后勤、纪检、党务等工作的管理和局、队协调模式,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整合资源、稳定统计队伍、提高数据质量和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信息化建设比照省级调查总队模式,实行局、队共享一个信息平台,合署办公。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5〕26号),国家统计局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设立党组。调查队党组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党委审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国统字〔2006〕6号),副省级城市统计局和调查队设立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市级统计局和调查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
组建期间,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和统计局之间应注意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的主要职责
1.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接受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调查任务;
3.完成上级调查队交办的地方调查任务;
4.协助地方统计局完成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
5.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6.负责调查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副省级城市的调查数据同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省级调查总队。
(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的主要职责
1.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接受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调查任务;
3.完成上级调查队交办的地方调查任务;
4.协助地方统计局完成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
5.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设置
1.副省级城市调查队的内设机构为正处级,内设机构数原则上与同级统计局相同,组建期间,一般可设置10个处(室)。主要是: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室等)、综合处(执法检查处)、住户调查处、工业调查处、投资与建筑业调查处、商业调查处、服务业调查处、价格调查处和其它2个调查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时任人事教育处、财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的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综合处处长、副处长同时任执法检查处处长、副处长。
2.市级调查队的内设机构为正科级,内设机构数原则上与同级统计局相同,组建期间,一般可设置以业务为主的6个科(室),省会城市可再增设2个科(室)。对原设有国家队超过1个的地方,可适当考虑原三支调查队的内设机构数。
3.县级调查队的内设机构与同级地方统计局的内设机构级别相同。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市级和县级调查队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内设机构审批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内设机构的设置、更名、合并、撤销等,由副省级城市调查队提出意见,省级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市级和县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的设置、更名、合并、撤销等,国家统计局委托省级调查总队审批。
(三)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编制数配备。一般编制3人及以下的设1职;4至7人的设1正1副;8人及以上的设1正2副。
组建期间,省以下各级调查队的非领导职数,原则上为国家统计局下达给原三支调查队的非领导职数。
三、人员编制
国家统计局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人员编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市级和县级调查队编制数,由省级调查总队根据中央编办核定的编制总数分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由省级调查总队下达。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的编制,由本级调查队确定。
分配编制依据调查队所承担的工作量大小,同时可适当考虑原有编制和实有人数等具体情况。新成立的市级调查队编制数一般不少于本省(区、市)市级调查队平均数的70%。
四、队长、副队长的选拔和任免
国家统计局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的选拔,要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
组建期间,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原则上从副省级城市三支调查队队长、副局级(副省级城市副局级)副队长和同级统计局副局级以上干部中选拔;副队长原则上由副省级城市三支调查队队长、副局级(副省级城市副局级)副队长转任。如果没有合适人选,也可从上级调查队、统计局和其他党政部门选拔。
市级调查队队长原则上从市级三支调查队队长、副处级副队长和同级统计局副局级以上干部中选拔;副队长原则上由市级三支调查队队长、副处级副队长转任。一些表现优秀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县级调查队队长,也可列入后备人选。
县级调查队队长原则上从县级农调队和城调队队长、副科级副队长和同级统计局副局级以上干部中选拔;副队长原则上由县级农调队和城调队队长、副科级副队长转任。
组建期间,原则上不晋升副队长及以下的领导干部。副省级城市和市级调查队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设立党组人数的,由省级调查总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从同级三支调查队副队长、正处(科)级干部和同级统计局正处(科)级党员干部中选拔;也可从上级调查队、统计局和其他党政部门选拔。
(一)选拔队长、副队长的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民主集中制。
(二)队长、副队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清正廉洁。
2.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忠诚统计事业,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在工作中成绩突出。
3.有全局观念,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三)队长、副队长的任职资格
1.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应是195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副队长和市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男应是195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女应是195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熟悉统计工作,业务能力强。
3.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县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的任职资格,可参照当地同级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龄。
(四)选拔工作程序
组建期间,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由国家统计局会同省级调查总队和统计局组织选拔;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副队长和市级、县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由省级调查总队会同统计局按照下列程序选拔。
1.召开动员会。
2.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人选范围。
3.组织民主推荐。
4.总队党组征求地方统计局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人选。本单位工作人员多数不推荐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省级调查总队派出考察组,邀请调查队所在地党委组织部和省级统计局,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应发布考察预告。
6.考察组将考察情况与所在地党委组织部沟通,并听取所在地统计局主要领导对考察对象的意见。
7.省级调查总队听取省级统计局主要领导对考察对象的意见。
8.确定调查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发函征求当地党委意见,确定队长、副队长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提拔担任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实行试用期制度。
(五)原三支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的转任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市级调查队和县级调查队队长确定以后,省级以下三支调查队队长、副省级城市三支调查队副局级(副省级城市副局级)副队长、市级三支调查队副处级副队长、县级三支调查队副科级副队长,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调查总队党组办理转任同级别副队长或其他职务的手续。
(六)行政领导干部任免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由国家统计局按规定和程序任免。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副队长,由省级调查总队按规定和程序任免,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由省级调查总队按规定和程序任免。其中,调查队队长任免后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调查队正、副队长,由省级调查总队按规定和程序任免。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由本级调查队任免和管理,其中人事和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报省级调查总队批准。
县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的任免及管理,由省级调查总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五、副省级城市和市级调查队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
副省级城市和市级调查队队长、副队长选拔任免后,且调查队领导班子成员达到设立党组人数的,由国家统计局函请副省级城市党委审批设立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党组,由省级调查总队函请市(地、州、盟)党委审批设立市级调查队党组。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党组书记,由国家统计局党组征求副省级城市党委和省级统计局、调查总队党组意见后任免。副省级城市调查队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由省级调查总队党组征求副省级城市党委和省级统计局党组意见后任免,任免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备案。
市级调查队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由省级调查总队党组征求市(地、州、盟)党委和省级统计局党组意见后任免。其中,市级调查队党组书记任免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备案。
六、人员选配和安置
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人员选配和安置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级调查总队确定下发的调查队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在省级调查总队领导下,由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党组、市级调查队党组和县级调查队领导班子分别组织实施。在人员选配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机关之间进行干部交流。
(一)人员选配和安置原则
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人员选配和安置是根据本级调查队“三定规定”的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确定职位,从原三支调查队中选配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在人员选配和安置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加强充实专业和综合管理力量;
2.优化人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
3.注重人才使用,发挥个人特长;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5.坚持群众参与和综合考评、工作需要和组织决定相结合。
(二)人员选配
人员选配应在设置职位、明确被选配人员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选配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1.人员选配程序。人员选配程序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一般为:设置职位,确定被选配人员条件,确定被选配人员范围,原三支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的转任,选配中层领导干部,选配非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
2.人员选配办法。副省级城市和市级调查队副队长,如未晋升为调查队行政领导干部且不符合职务转任条件的,原则上由所在调查队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命为与原级别相同的队长助理等职务。
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中层领导干部的选配可采取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符合职务转任条件的不再担任中层领导干部,未被推荐为或未竞争上调查队中层领导干部的原三支调查队中层领导干部,可转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干部的选配可采取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三)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主要采取职务转任和提前退休的办法,其安置政策,由省级调查总队参照下列原则制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1.职务转任。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原三支调查队的队长、副队长,男1948年9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1953年9月30日以前出生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原三支调查队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男1951年9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1956年9月30日以前出生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转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坚持正常工作。
2.提高职级,提前退休。所在调查队改革时,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享受提高职级待遇。其原则为:
(1)任科员满12年,提前退休后可享受副科级待遇;
(2)任副科级满10年,提前退休后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3)任正科级满10年,提前退休后可享受副处级待遇;
(4)任副处级满8年,提前退休后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5)任副省级城市调查队队长满10年,提前退休后可享受副厅级待遇;
(6)任副省级城市调查队正处级领导职务满15年,提前退休后可享受副厅级待遇。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提前退休享受副厅级待遇的,由国家统计局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决定。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提前退休享受处级待遇或其他职级待遇的,由省级调查总队征求省级统计局意见后批准,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3.提高工资,提前退休。根据《公务员法》,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调查总队批准,可提前退休,享受提高工资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按照下列原则,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本人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不满2年的增加1档职务工资;满2年不满4年的,增加2档职务工资;满4年不满6年的,增加3档职务工资;满6年以上的,增加4档职务工资。
本人最近一次晋升级别工资之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满4年的,增加1级级别工资;满8年以上的,增加2级级别工资。
提前退休增加的工资,本人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档次和级别时,增加的工资额按倒档(级)差计算。
提前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到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当年年底。
上述一次性调整的职务和级别工资,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以后增加退休费时不予冲销。
提前退休享受提高职级的人员,不再享受增资优惠政策。
4.按规定退休。所在调查队改革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上述提前退休优惠政策。
5.退休费和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即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龄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提前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级工资与退休费之间的差额,由所在调查队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提前退休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调查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依据提前退休有关证明一次性支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对职务转任、提前退休、退休年龄和退休费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调查队人员选配
新建立的市级调查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主要从统计系统内从事统计工作三年以上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选配,同时可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的形式,录用部分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新录用的公务员须参加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以从统计系统外选调少量有公务员身份且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现职干部,选调人员应事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方可调入。
八、固定资产及财务管理
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期间,固定资产及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查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177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调查队改革过程中有关财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5〕180号)执行。
九、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分阶段开展下列工作,组织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级调查总队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告。
(一)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建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含直辖市的县级调查队)。制定副省级城市调查队“三定规定”和市级调查队组建方案,对副省级城市和市级三支调查队进行整合。
第二阶段:组建县级调查队。副省级城市和市级调查队组建完成后,制定县级调查队组建方案,对县级三支调查队进行整合。
第三阶段:完成第一和第二阶段工作后,在未设置国家统计局原三支调查队的市(地、州、盟)建立调查队。新建调查队工作按照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进行。
(二)成立筹备组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筹备组组长为统计局局长、成员为一名统计局副局长和三支调查队队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队长),筹备组组成人员由省级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市级调查队筹备组组长、成员由省级调查总队商省级统计局确定,由省级调查总队批准。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调查队组建期间干部队伍的稳定工作,向省级调查总队及时报告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制定“组建方案”
市级调查队和县级调查队组建方案,由省级调查总队商省级统计局拟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三定规定”
副省级城市调查队“三定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制定下达;市级和县级调查队“三定规定”,由省级调查总队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市级和县级调查队组建方案制定并下达,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组建期间。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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