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上半年湖南各市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公告
时间:2015.07.23 来源: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
关于2015年上半年
湖南各市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公告
2015年第4号
根据对全省近15000户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调查,2015年上半年各市州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如下:
数据说明:
1. 2013年以前,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是城乡分别进行的。城镇居民收入按可支配收入统计,农村居民收入按纯收入统计。2013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在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组织开展了住户收支及生活状况调查,统一计算各市州新口径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再计算原口径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数据。
这项调查以分市县全体居民为总体,以人口普查小区并经重新摸底后的数据为抽样框,由国家统计局在湖南直接抽选了1378个调查小区,湖南调查总队在调查小区内按随机起点等距抽样原则抽选调查户组织实施的调查,实现了城乡住户调查分类标准、调查制度、指标口径、抽样方法的统一。调查人员通过对全省近15000户调查户进行指导、问卷访问和调查户逐日记账采集原始数据。在各市县国家调查队、统计局和广大住户调查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经湖南调查总队审核汇总,会同省统计局审定了2015年上半年全省分市县全体居民及分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重要数据。
2. 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原城乡居民收入在指标含义、口径范围上有所不同。新的一体化住户调查范围与原方案相比,城镇范围由原来的市区和城关镇扩大到了县以下的建制镇和城乡结合区;打工时间较长的农民工按所在地纳入城镇居民调查范围,也不再计入农村常住人口。
与原方案相比,指标口径也有所变化。例如,新口径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城镇部分增加了从单位获得的实物、免费午餐和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的租金等项目,同时转移性收入要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等转移性支出,只计算净额。此外,居民的房屋拆迁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一次性、大额的转移收入不再计入可支配收入。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过去的按户籍人口计算改为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四项构成。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性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3.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居民家庭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居民家庭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湖南省统计局
2015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上一篇:2015年上半年新闻发布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