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人员选配和安置办法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省级调查总队人员选配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5]161号)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现将《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人员选配和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人员选配和安置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现就省级调查总队组建期间人员选配和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省级调查总队人员选配和安置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省级调查总队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省级三定规定”), 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调查总队党组组织实施。选配和安置工作在调查总队党组成立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省级三定规定”后,原则上 1个月完成。
一、人员选配和安置的原则
根据“省级三定规定”的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确定省级调查总队的职位,从原三支调查队中选配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在人员选配和安置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加强充实专业和综合管理力量;
(二)优化人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
(三)注重人才使用,发挥个人特长;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五)坚持群众参与和综合考评、工作需要和组织决定相结合。
二、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级调查总队内设机构的编制,根据其职能和承担的工作量,由省级调查总队确定。
省级调查总队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编制3人及以下的设1职;4至7人的设1正1副;8人及以上的设1正2副。
省级调查总队的非领导职数,由国家统计局另行规定。
三、人员选配
人员选配应在设置职位、明确被选配人员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选配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职位设置
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能和工作性质,按照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确定各个职位的职责和资格条件。职责应明确承担的具体工作、担负的责任和工作标准等。资格条件应明确每个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必要的工作经历。
(二)被选配人员条件
拟选配到省级调查总队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努力学习,熟悉业务,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团结同志,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拟任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选配人员
选配省级调查总队各职位人员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原则上不搞职务晋升。首先选配处级领导干部,然后选配非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1、原三支调查队副队长的转任。原三支调查队的副队长,如未晋升为总队领导班子成员且不符合职务转任条件的,原则上由省级调查总队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命为正处级总统计师、总队长助理或其他正处级领导干部。
2、处级领导干部的选配。选配省级调查总队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可按照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符合职务转任条件的原三支调查队的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调查总队内设机构的处级领导干部。
民主推荐。省级调查总队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分别从原三支调查队正、副处级干部中推荐。首先公布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和资格条件,然后在全队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最后由总队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本人近三年的工作表现确定人选。
竞争上岗。竞争担任省级调查总队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进行。竞争省级调查总队正处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原则上是原三支调查队正处级干部,竞争副处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原则上是原三支调查队处级干部。
未被推荐为或未竞争上省级调查总队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原三支调查队处级领导干部,可转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3、处级非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选配。省级调查总队处级非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选配。
处级非领导干部,根据职数比例和工作需要,在听取本人和拟任处室主要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级调查总队党组确定。
一般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拟任职处室的申请,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编制和职位资格条件,提出选配对象,报省级调查总队党组确定。
四、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主要采用提前退休和职务转任的办法。
(一)提高职级,提前退休。截止2006年1月31日,原三支调查队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申请,组织考核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可享受提高一级职务级别的待遇。
1、队长,满58周岁,担任队长职务满8年的,经国家统计局考核批准,退休后享受正厅级待遇。
2、副队长,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担任副队长职务满10年的,经省级调查总队党组考核研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退休后享受副厅级待遇。
3、副队长或现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任正处级满15年的,经省级调查总队党组考核研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退休后享受副厅级待遇。
4、副处级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合计满10年的,经省级调查总队党组考核批准,退休后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5、主任科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任现职满6年的,经省级调查总队党组考核批准,退休后可享受副处级待遇。
提前退休享受晋升职务的人员,不再享受提前退休增资优惠政策。
(二)提高工资,提前退休。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截止2006年1月31日,原三支调查队的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调查总队党组批准可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按照下列原则,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本人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不满2年的增加1档职务工资;满2年不满4年的,增加2档职务工资;满4年不满6年的,增加3档职务工资;满6年以上的,增加4档职务工资。
本人最近一次晋升级别工资之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满4年的,增加1级级别工资;满8年以上的,增加2级级别工资。
提前退休增加的工资,本人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的最高档次和级别时,增加的工资额按倒档(级)差计算。
提前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到2006年1月31日止。
上述一次性调整的职务和级别工资,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以后增加退休费时不予冲销。
(三)按规定退休。截止2006年1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厅级干部满60周岁),原三支调查队的工作人员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上述提前退休政策。
(四)退休费和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即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龄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对提高退休费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级工资与退休费之间的差额,由调查总队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提前退休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省级调查总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依据提前退休有关证明一次性支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五)职务转任。男1948年1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1953年1月31日以前出生的原三支调查队的副队长和处级领导干部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五、工作要求
做好人员选配和安置工作,是保证调查队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不仅涉及调查队干部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省级调查总队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认真动员,做好思想工作。省级调查总队领导干部要向广大群众讲清改革的意义、原则和要求,要找每个干部谈话,听取群众意见,了解职工思想状况,做到“留的安心,走的愉快”。
(二)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省级调查总队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选配、安置干部,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搞五湖四海,不得任人唯亲,不得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配合改革,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及时到岗。无故不到岗者,省总队要给予严肃处理。要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禁止跑官要官。如对选配和安置工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在选配和安置人员过程中,统计调查业务工作不能停,数据不能断。要做好各项交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
(五)遵守财经纪律。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公款公物流失。不得擅自处理公款公物,对转移、私分公款公物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组建期间。
(二)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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