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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

200559日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统计局办理人民来信来访事项的行为和程序,及时、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传真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本局依法处理上述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应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信访工作必须遵照国务院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领导及各司领导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在办公室设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下同),代表本局受理人民来信来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并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认真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司级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监督、指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国家信访局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向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维护信访秩序,保守信访秘密。

(五)开展信访工作研究,组织信访工作培训,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六)掌握全局信访情况,向局领导和办公室领导汇报信访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准确、及时报送重要信访信息。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其他信访事务。

第八条  信访办工作人员为本局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信访办的职责。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耐心细致、责任心强、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研、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请示报告、果断处理。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享受与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各司级单位指定一名信访联系人负责联系信访工作,受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人民来信应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拆封:信访办接到局领导批交、各司转来或收发室分送的来信后,拆封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邮戳的印迹完整。

(二)登记:对信件进行登记,填写《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卡》的有关内容。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卡》内容包括:年度和序号、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含邮编)、收件时间、内容提要、信访办拟办意见、办公室意见、经(承)办单位意见、局领导批示、办理结果以及时限程序附注。

(三)分类:分为反映建议类、检举揭发类、申诉类、求决类、其他类。

(四)报批:信访工作人员阅信后,提出拟办意见,交主管副主任批示。重要的来信呈局领导阅批。

(五)分发:按照领导批示,将应由本局办理的来信,分发至各有关司级单位承办。

(六)转办:应由中央其他部门归口办理的来信,转交办理。

(七)复查:信访办收到承办单位送来的处理结果后,如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应退回复查。信访办接到来信人的复查请求,应与承办单位协商复查。

(八)催办: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办负责催办。

(九)回复:承办单位信访办理结果经过司级领导审核后,将各种有关材料送回信访办,由信访办将办理结果回复来信人。

只涉及承办单位统计业务问题的,承办单位可直接回复来信人,并将《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卡》和各有关材料送回信访办。

(十)回报:信访办视情况将办理结果报告转办、交办单位。

(十一)归档:材料存档、备查。

(十二)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信访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接待来访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在指定场所接待来访人员。

(二)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话语祥和。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做好接待记录。对越级上访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人指明承办部门。

(四)劝解来访人员息访返回。

(五)对接待记录进行登记,填写《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卡》,经审批后送有关单位办理。

(六)来访人员带有相关书面材料的,信访工作人员应把材料收下,作为人民来信办理。

第十四条  电话反映情况的,做好记录。如来电人要求处理,建议其将文字材料寄信访办,作为来信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统计违法案件的信访,信访办转交政法司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及统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揭发类,统计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类等信访,信访办转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办将所有信访原始材料连同《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卡》和处理结果按时间顺序建立档案,分年度整理成册。

第十七条  接待来访工作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办公室领导:

(一)多人来访反映集体意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告知来访人推选代表,来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返回。

(二)信访工作人员在来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已接待完毕、但滞留不走,或言行激烈、无理取闹的,或妨碍机关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来访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四)对来访人员携带的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应依法予以收缴。

(五)来访人员侵害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时,信访工作人员应马上报告。

第四章  办理时限、保密规定与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办理人民来信和接待记录应当遵守下列时限:

(一)对本局直接办理的,各司级单位在收到信访办转交的人民来信和接待记录后,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90天;局领导明确时限的,应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对国家信访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应转办的人民来信,应从接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转送事项归口管理部门。

(四)对信访办提出的复查要求,各司级承办单位在30日内复查完毕;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各司级承办单位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人民来信;对信访人检举、控告及所反映的问题,必须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本局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本局采纳,本局可给予信访人适当奖励。

对于信访人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纪检机关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

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工作人员,应对其通报批评;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国统办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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