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信访制度
时间:2013.09.12 来源: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文件 |
湘调字〔2011〕80号 |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信访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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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国调队,总队机关各处室: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信访制度》已根据2011年第19次总队队务会议意见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信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队机关办理人民来信来访事项的行为和程序,及时、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总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总队处理上述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应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信访工作必须遵照国务院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总队领导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总队办公室为信访办理机构。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人民来信来访事项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国家统计局、省信访局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向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维护信访秩序,保守信访秘密。
(四)开展信访工作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掌握总队信访情况,向总队领导汇报信访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准确、及时报送重要信访信息。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其他信访事务。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耐心细致、责任心强、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开展必要的调研、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请示报告、果断处理。
第十条 总队机关各处室指定一名信访联系人负责联系信访工作,受理与本处室有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人民来信应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拆封:来信拆封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邮戳的印迹完整。
(二)登记:对信件进行登记,填写《人民来信来访办理表》的有关内容。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表》内容包括:年度和序号、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含联系方式)、收件时间、内容提要、信访办拟办意见、承办单位意见、总队领导批示、办理结果以及时限。
(三)报批:信访工作人员阅信后,提出拟办意见,交总队办公室主任阅批。重要来信呈总队领导批示。
(四)承办:按照批示,将来信分发至有关单位承办。
(五)复查: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送来的处理结果后,如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应退回复查。办公室接到来信人的复查请求,应与承办单位协商复查。
(六)催办: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办公室负责催办。
(七)回复:承办单位信访办理结果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将各种有关材料送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回复来信人。
只涉及承办单位统计业务问题的,承办单位可直接回复来信人,并将《人民来信来访办理表》和各有关材料送回信访办。
(八)归档:材料存档、备查。
(九)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信访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接待来访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在指定场所接待来访人员。
(二)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话语祥和。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对属于总队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做好接待记录。
(四)对接待记录进行登记,填写《人民来信来访办理表》,经审批后送有关单位办理。
(五)来访人员带有相关书面材料的,信访工作人员应把材料收下,作为人民来信办理。
第十三条 电话反映情况的,做好记录。如来电人要求处理,建议其将文字材料寄办公室,作为来信办理。以电子邮件反映情况的,打印后登记办理。
第十四条 涉及统计违法案件的信访,办公室转交总队法规制度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及统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揭发类,统计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类等信访,办公室转交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将所有信访原始材料连同《人民来信来访办理表》和处理结果按时间顺序建立档案,分年度整理成册。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工作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总队办公室领导:
(一)多人来访反映集体意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告知来访人推选代表,来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返回。
(二)信访工作人员在来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已接待完毕、但滞留不走,或言行激烈、无理取闹的,或妨碍机关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来访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四)对来访人员携带的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应依法予以收缴。
(五)来访人员侵害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时,信访工作人员应马上报告。
第四章 保密规定与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人民来信;对信访人检举、控告及所反映的问题,必须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总队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总队采纳,总队可给予信访人适当奖励。对于信访人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对于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
对于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工作人员,应对其通报批评;对于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2日起施行。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表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信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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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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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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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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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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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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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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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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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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