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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调查队收缴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9.10.09 来源: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调查队收缴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7〕124号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为了做好国家统计局直属各调查队罚款收入缴库的管理工作,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罚没收入缴库的通知》(财预〔2001〕518号)和《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统计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72号)精神,现就各调查队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有关罚款收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方式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市、县调查队对统计违法案件给予罚款处罚的,采用集中收缴罚款的办法。罚款应统一上缴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账户及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户名称:国家统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810189800000304。
 
  二、收缴程序
 
  (一)调查队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账户及账号。
 
  (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当地任何一家银行向上述指定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三)国家统计局收到中信实业银行新兴支行的到款通知后,开具收款收据,邮寄给实施罚款的调查队。
 
  (四)实施罚款的调查队在收到国家统计局的收据后,应及时转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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