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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17 来源: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
你队《关于开展长沙城市文明指数测评调查的请示》(长调字〔2013〕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制度。表号:FZ201310,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请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加强调查管理。实施期间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总队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本项目实施情况,请于项目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总队。
特此批复。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2013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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