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土地流转助推劳力转移和增加农民收入
时间:2015.07.17 来源: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
湖南国调报告第50期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2015—7—15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了解湖南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近期在全省抽取了21个县市区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土地流转的规模化进程,流转土地价值实现不够充足。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据湖南省农委的统计数据显示,湖南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多,2011年全省耕地流转面积996万亩,2012年1216万亩,2013年1321万亩,2014年上半年达到1380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8.9%。
(一)流转形式日趋多样
调查发现,湖南土地流转的方式日趋多样,由早期的农户间的代耕、无偿转包、倒贴等自发流转,逐步发展到转包、出租、土地股份合作、互换、转让等多种流转方式,其中转包和出租因其灵活性大、操作性强,已成为流转主要形式,湖南省农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湖南农村流转土地中,转包623万亩,转让82万亩,互换66万亩,出租465万亩,股份合作64万亩,其他21万亩,转包和出租占总流转面积的82.4%。
(二)经营主体逐渐多元
农业生产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逐步成为流转土地的受让主体。据湖南省农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底,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耕地324.4万亩,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184万亩,全省拥有土地股份合作社3816个,入股土地面积41.2万亩,入股社员9.5万户。
(三)流转后用途日趋广泛
调查发现,目前土地流转后的用途由单一的种粮向各类高效经济的种、养殖业发展。各地以蔬菜、果木、花卉、烤烟、药材、休闲农业、特色种养等为主的集约化农业不断发展,土地流转效益日益提高。如耒阳市肥田乡仙岭农庄,流转前是一个抛荒山林和水面,流转后山上种植果木,水下养殖特种水产鱼类,还可提供垂钓游玩等观光服务,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四)流转期限长短不一
调查发现,目前湖南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期限长短不一。临时性流转期限大多为一年或一季作物时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有的荒地、水面、山林的流转时间长达30年以上。如耒阳市蔡伦农业科技园、金拓天油茶、中科生物、殷利基农业发展公司等,土地流转期限大多为30-40年。
二、土地流转的价格及定价机制
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湖南没有明确统一的土地流转价格,但不少县市区制定了相应的土地流转指导基准价格办法。如武冈市拟定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和合同约定价,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乡(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格。
(一)土地流转价格及变化趋势
1.土地流转价格差异明显。从调查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土地的流转价格差别较大,用于种植稻谷的水田流转价格一般在每亩每年200-700元的水平;用于种植蔬菜水果、林业和小型养殖等的土地流转价格一般比水田流转价格高,流转价格在每亩每年600-1200元不等;旱地、山地流转价格较低,一般为每亩每年20-40元。
2.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升。近年来,受农民财产意识增强、土地预期价值上升、粮价上涨以及政府逐年增多的种粮补贴、鼓励种植大户规模流转等政策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在不断攀升。如望城龙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土地流转租金为400元/亩,2014年土地流转租金涨为600元/亩;攸县万丰农业合作社自2006年开始陆续承包了大同桥镇等多个乡镇的近4000亩耕地,租金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逐年调整,已从最初的100元/亩上涨到2015年的350元/亩;调查的赫山区6户种粮大户土地流入的平均价格从2013年的330元/亩上涨到2015年的393元/亩。
(二)土地流转价格的影响因素
1.区位条件。土地的区位条件由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条件等决定。如土地位置接近城镇,或交通发达,规模经营户可选择种植蔬菜水果等经济效益高的作物,土地流转价格要明显高于交通不便地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村由于地处城郊,交通便利,2014年,蔬菜种植户流入的土地租金价格为每年1000元/亩;岳阳君山区离城区较近的采桑湖镇钱口村,农户土地流出用于种植西瓜,租金价格为1200元/亩;澧县县城周边的澧阳镇澹坪村,葡萄种植户流入的土地租金价格为1000元/亩。
2.土地禀赋。灌溉水源、土壤质地等是影响土地等级的重要因素,土地等级不同,经营收益不同,导致土地价格不同。坡向、坡度、高度影响地形,不同的地形区适宜发展不同类型的农业,土地流转租金也有较大差异。从调查情况来看,集中成片、水源好、土质好的土地流转价格较高。以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先锋村种粮大户蔡某为例,2015年,他根据流入水田丘块大小、分散程度、水利灌溉条件、肥沃程度等因素,分别以400元/亩、380元/亩、350元/亩的价格流入水田160亩、130亩、60亩。在澧县,车溪乡城头山村位于平原地区,集中耕种条件好,有机耕道,耕地成片,有灌溉水源,不怕旱涝,用于种植水稻的土地流转租金可达500元/亩,而道河乡新建村位于山丘区,耕种条件较差,种植水稻的土地流转租金一般在200元/亩以下,部分土地甚至是零租金。
3.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当地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与土地流转市场的供给相关,影响土地流转价格。以桂阳县为例,该县矿区周边的农村地区,居家农村主要劳动力大多在矿上从事采矿工作,其月平均收入都在3000元以上,这一区域内农户出租土地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租金收入,而是为了不让耕地荒芜。因此,出租户不但没有租金收入,反而每年要倒贴给承租户每亩100元的费用。而在该县烤烟主产区内,居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比较多,土地供给较少,租金较高。如仁义镇同干村,每亩水田的出租价格为每年每亩150公斤稻谷,折合现金约为每亩360元。
4.农业生产效益。当国家扶持政策力度加大、农产品价格上升、生产效益上升时,规模户会有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求,部分农户会要求租金上涨。据对益阳赫山区泥江口镇樊家庙村调查,2014年粮食喜获丰收,种粮效益提高,土地流出农户要求上涨2015年土地租金,一些种粮大户为扩大生产规模而相互竞争导致价格上涨。调查的6户种粮大户2014年流入价格为333元/亩,2015年流入价格为392元/亩,提高了59元/亩。该区种粮大户蔡芳,2014年流入水田200亩,流入价格为220元/亩,2015年以340-380元/亩的价格流入水田1400亩。
三、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实现了人地分离,使部分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脱出来,从事其他行业,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释放了土地潜能,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
(一)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的影响
1.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土地流转使农民从耕地上解放出来,腾出劳力从事二三产业和外出务工,拓宽了增收渠道。同时,多数土地流转并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外出务工农民仍然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担心土地没有劳动力耕种而荒芜,使得大批农民安心外出务工。2014年,湖南农民工人数1707.5万人,比上年增加28.3万人,增长1.7%,其中跨省流动819.4万人,比上年增加27.0万人,增长3.4%。以桃江县沾溪镇长田坊村为例,全村2800多人,劳动力1700多人,除了老幼病残,能够外出务工的都选择了外出务工,全村外出务工人数1120人,占全村劳动力的65.9%,该村80%的土地已经流转出去,全村的耕地基本由2-3户承包户耕种。
2.解决了部分不便外出农民的就业问题。通过土地流转从事收益和附加值较高的农副生产,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在本地务工,稳定的工作岗位为那些因照顾老人孩子等原因不能外出的农民解决了就业问题。如桃江县湖南闽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提供返聘工作岗位31个,2015年增加至66个,男劳动力70元/天,女劳动力60元/天;攸县种粮大户周某雇佣17人常年帮他种田,每人每年工作日可以达到200天,人均年工资收入2-3万元;双峰县印塘乡大元村种粮大户2014年承包耕地280亩,以120-150元/人/天的价格雇佣土地流转户劳动力10余人。
3.孕育了一批新的职业农民群体。由于规模产生效益,加上近年来种粮效益较好,农业对一些具备一定知识技能的年轻人也产生了吸引力,甚至有部分返乡农民工以此作为创业途径。攸县湖南坳乡的种粮大户谭某带领儿子承包了380亩水田,2014年种粮纯利将近40万元,远比父子二人以前在外务工收入高。他儿子表示,未来将扩大承包面积,实施农业多元化耕作经营方式,并已经做好全面接手父亲事业的准备。目前,在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中不乏这样的个案,一支懂农业、会经营、善管理的专业化、年轻化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正在孕育形成。
(二)土地流转对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1.获得了土地经营权租金收入。2014年,湖南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23.6元,比上年增长49.9%,对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的增长贡献率为22.5%,在各分项中仅次于利息收入,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第二大拉动因素。同时,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占财产净收入的比重为14.3%,占比较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在各分项中超越出租房屋收入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第三大组成部分,仅次于利息收入与红利收入。桂阳县调查的17户出租土地户,2014年财产性收入共计42117元,其中,出租土地收入8357元,占财产性总收入的19.8%,户均出租土地收入491.6元。
2.纯农村地区农户有了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可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确定“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受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滞后以及金融资产缺乏的制约,一般只有靠近市区或县城的城乡结合部的富裕农户财产性收入较多,以利息、红利和出租房屋收入为主。土地流转使更多距离城镇较远的纯农村地区农村居民有机会获得财产性收入。据对2014年住户调查样本中263户有土地流转现金收入的调查户分析,户均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与调查户所在村到县城的距离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如下表所示,当农户所在村离县城距离超过5公里,土地流转租金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上升至65%以上。在全部的263户中,有151户的土地流转租金收入是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唯一来源,这其中92户所在村距县城的距离在20公里以上,占60.9%,所在村距县城的距离大于10公里的有126户,占83.4%。
表 户均土地租金收入占比与距县城距离的关系
距离 |
2公里以内 |
2-5公里 |
5-10公里 |
10-20公里 |
20公里以上 |
土地流转租金占比(%) |
34.6 |
42.9 |
65.2 |
69.6 |
66.5 |
四、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纵观近几年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无论是量还是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值得进一步关注。
(一)土地确权登记铺开面较小
1995年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正处于农民负担的高峰期,很多地方没有认真分配,部分群众不愿承包土地。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比农村土地政策整整晚了20年。取消农村田土税费促使外出农民纷纷返乡要田,矛盾纠纷不断,直接导致2008年二轮延包发证不到位。确权颁证不彻底,严重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发展。根据湖南省农委统计,截至2014年底,湖南完成确权登记耕地面积759.22万亩,仅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2.4%。
(二)程序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给纠纷调处带来了很大困难。一是书面合同签订率低。岳阳调查的15户有土地流转的农户中,签订合同的仅5户,占33.3%,其余均为口头协议;澧县调查的18户有土地流转的农户中,签订合同的有10户,占55.6%。调查中还发现,部分土地流入方在创业初期都和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后期陆续土地流转进来的农户却多为口头协议。二是部分土地流转期限过长。我国法律规定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林地为50-70年。但在调查中发现,少数耕地流转期长达40年甚至更长,超过法定承包期限。三是存在村组包办现象。调查发现,部分乡镇或村组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利用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反租倒包或集体统一租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流入方往往直接与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能充分尊重农户的个人意愿。
(三)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没有信息畅通的流转平台。目前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有转让土地意向的农户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需求的规模化与土地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突出。流转土地价格信息的不对称,也让部分流转地农民对土地出租、转让等市场价格知晓较少,致使土地流转价格相差比较大,农民利益受到损失。长沙市2009年成立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农村一定规模以上的土地流转公共服务平台,到2014年的5年时间里只挂牌25宗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成交的17宗农村土地中,除1宗有2个竞买人竞买外,其余16宗均只有1位竞买人,另外8宗因无人问津而流拍。二是配套机构不完善。目前省内土地流转方面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及土地保险机构等严重缺失,对土地流转的出让方和受买方均没有全面的法律保障,造成各种纠纷不断。三是规模经营户同质化严重。一些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由于市场开拓经验不足,盲目跟风,没有充分考虑到农业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回报周期长和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等诸多因素,加上技术和管理水平跟不上,导致亏损严重,无法支付农户租金。四是规模经营项目融资难度大。银行部门对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不够,设置的贷款门槛过高,直接影响了种植大户扩大再生产。2014年,刘某父子在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计划承包耕地3000亩,拿着先期鉴订的1500亩流转合同,先后找了广发、兴发、农业、信用社等13家银行,没有贷到一分钱,被迫将承包面积压缩为1000亩。
(四)政府管理服务发展滞后
一是县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功能较弱。目前,全省有68个县市区、1048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2014年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1162件。以辰溪县为例,该县每年处理的纠纷约50余起,2014年怀化市农业经济管理局记录在案的仅仲裁3起,调解9起。二是鼓励土地流转经营的政策力度不大,部分仍流于形式。2015年慈利县出台了《慈利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办法》,对流转耕地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其中有一处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流转耕地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实施合同一年以上、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有序的流转耕地给予每亩20元的奖励,这并没调动大部分规模较小流转主体的积极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组织来说,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融资担保、信贷农业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出台少,甚至没有。在一些地方,存在真正种粮的农民没有获得种粮补贴,补贴归流转土地的出让方获得的现象,影响了真正种粮户的种粮积极性。三是多元化服务组织培育滞后。目前省内农业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始兴起,但还处于自发阶段,各级政府对良种推广、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代农产品流通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鼓励措施不实,农业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颇需时日。
(五)转移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较弱
一是转移劳动力文化程度低,工作岗位仍以体力型为主。调查的娄底市4个村中,青壮年仍是转移主力军。从文化程度来看,8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仅占5%。目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主要从事建筑、保安、电器安装、服务员等工作,或在工厂从事一些简单的手工活或体力活,工资水平较低。二是劳动力转移组织化程度不高。在娄底市调查中发现,转移劳动力中高达90%的属于自闯,5%属于亲友帮带,5%通过专业招聘网站找到工作。虽然各乡镇都成立了劳动服务站,但对外开拓劳务基地、搜集用工信息和维权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大,上下内外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不健全,由此出现了劳动力转移信息不畅、工作脱节、有组织劳务输出比例低的局面。
五、促进土地流转规模化发展的建议
为推进湖南土地流转进程,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最大限度释放流转土地价值,特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消除疑虑。二是向农户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模式、流转过程、流转长期效果、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帮助他们算好经济账,使广大农民群众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从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自愿参与土地流转。三是对基层干部进行培训,使其在签订合同中给农民提供指导。
(二)推进土地规范化流转
应加大对土地确权到户工作的力度,特别是部分地区二轮延包未动和行动迟缓的乡镇,要切实加大工作督查和岗责考核力度,限期开展工作。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对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合同规范、风险防范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预防各类纠纷的形成。此外,还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引导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同时对大宗土地流转业主开展严格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到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做到有据可查。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监管体系
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的政策研究、方案制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村级可设置土地信息员,对本村土地流转信息情况随时上报更新。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政策,在做好服务的同时,服务机构要加强土地流转后用途的监管。跟踪流转土地,严格按流转合同规定使用,不能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一是加大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土地流转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对机耕道、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项目倾斜,努力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形成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建立规范标准的信息化家庭承包土地台帐、机动地、五荒承包台帐和土地流转台帐,逐步实行微机化联网管理,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公开。三是规范和促进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科学的农地评定、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
(五)强化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
一是加大鼓励土地流入方创造更多的本地就业岗位,引导农民走农林牧渔综合发展的道路,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分流本地农村劳动力。二是以乡镇劳动服务中心牵头,根据市场信息,多渠道多方式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由低技能向高素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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